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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法制網記者 徐向良
  今年36歲的李剛,帶女友到雲南省玉溪市撫仙湖畔的某度假酒店開房住宿時,李剛女友的前男友楊林和前夫王強突然來到房中,對他們實施毆打,前夫將李剛刺成重傷。依據法院判決,楊林和王強履行了126萬元的賠償責任。隨後,李剛又將該度假酒店訴至法院,要求賠償100餘萬元。近日,澄江縣人民法院一審作出“駁回訴求”的判決。
  法院查明:某度假酒店屬於澄江湖畔聖水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。王強系李剛現女友管鈴前夫,楊林屬管鈴砂石廠員工(屬管鈴前男友)。
  2013年7月11日20時30分,楊林在酒吧與人喝酒時,打電話邀約管鈴去喝酒被拒絕,不堪騷擾的管鈴關了手機。22時40分,管鈴與李剛一起入住度假酒店。
  楊林得知管鈴與人住進了度假酒店後,醋意大發,匆忙趕去阻攔。他從酒店總台瞭解到,管鈴是用其侄女劉某的身份證入住,於是對酒店總台人員謊稱,劉某是其“媳婦”,家裡遇到急事需要找到她,可不知道她入住的房間號,酒店總台人員向楊林核實了劉某的身份信息無誤後,將管鈴入住的房間號告訴了他。獲得房間號後,楊林很快給管鈴前夫王強打電話,要他趕到酒店看“好戲”。
  楊林來到房間門前,無法進入房間。他謊稱喝多了酒,要求服務員幫忙打開房門。房門打開後,楊林、王強衝進房間,對李剛實施毆打。毆打過程中,王強持刀刺殺李剛背部。酒店工作人員見狀後,迅速打電話向領導彙報並報了警。後李剛被送到醫院搶救,經昆明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,李剛傷情達到一級傷殘,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。
  2013年12月12日,雲南省玉溪市澄江縣法院作出判決,王強、楊林犯故意傷害罪,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,緩刑5年;判決王強、楊林一次性賠償李剛人民幣126萬元,其中王強負責賠償81萬元,楊林負責賠償45萬元。
  李剛被打成重傷後,生活完全不能自理。他認為,度假酒店違規透露入住客人信息,讓外人進入致使住宿旅客被打傷,酒店存在重大過錯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,遂提出訴訟,要求法院判令該度假酒店賠償其醫療費、殘疾賠償金、後期護理費等費用總計25015621.46元的40%,即1000648.58元。
  庭審中,度假酒店方答辯稱,據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,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,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。李剛遭受人身損害,並非酒店侵權所致。法院已作出判決,王強、楊林被判刑,兩人還一次性賠償給李剛126萬元。李剛的損害得到了有效填補,無權就同一損害重覆向酒店索賠。
  酒店方認為,酒店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不存在私自或違規透露入住客人信息的不當行為。第三人實施故意傷害行為過程中,酒店工作人員採取了必要的措施,及時報警,同時積極派人控制第三人,避免第三人實施侵害行為後逃離。李剛受傷後,酒店工作人員積極撥打120電話,配合醫務人員採取運送、救治措施。
  酒店方答辯,根據旅游飯店行業規範,酒店安裝電子門鎖,安裝了公共區域監控系統。李剛一直強調其入住房門是酒店工作人員拿房卡打開,但如果李剛入住後在房門外掛上請勿打擾牌及用防盜鎖鏈將門鎖上,房門就不會被打開。因此,酒店自始至終未實施過任何侵權行為,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  法院審理認為,如果客人事先有交代不能向任何人透露信息,酒店方應嚴格遵照客人的交代對其信息進行保密。李剛及女友入住度假酒店,酒店工作人員在楊林的欺騙下,將房門打開,導致楊林、王強實施傷害行為,度假酒店在本案中,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。
  法院認為,據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,賓館、商場、銀行、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員,或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,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造成他人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。管理人員或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,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。
  本案中,度假酒店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但封茂遭受的傷害系第三人楊林、王強所為,應由侵權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。酒店只有在第三人沒有賠償能力或不能確定誰是第三人的情況下,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。第三人已向李剛償了126萬元,全部賠償費用已履行,度假酒店不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。
  2014年7月21日,澄江縣法院作出判決,駁回了李剛的訴訟請求。7月24日,李剛拿到了判決書,他表示將提起上訴。(文中人物均系化名)
  本報昆明7月24日電  (原標題:法制網首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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